一、初定对象 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和电大等成人教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符合任职条件,可以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体条件 根据杭人[1994]72号,杭人专[2007]206号文件精神,具体规定为:(1)中专毕业,试用(见习)期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职务任职资格;(2)大专毕业,试用(见习)期满一年,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初定为“助师”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试用一年期满,先初定为“员级”职务任职资格,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后,确定为“助师”级职务任职资格;(3)大学本科毕业,试用(见习)期满一年,可初定为“助师”职务任职资格;(4)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初定为“助师”级职务任职资格;(5)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以及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前后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6)博士学位获得者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可直接初定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所需材料 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一式二份,由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同时,携带本人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近照3张,相应年限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相应年限的企业交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一份。材料用标准的档案袋盛放并在档案袋正面贴上《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表》(附件下载)。 凡在区人才中心已建立人事委托关系的各类毕业生可由所在单位到区人才中心委托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手续。 四、受理时间 一年集中办理四次,每季度一次,分别在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向区人才中心递交材料。联系电话:28932402,联系人:王获。 五、审批程序 初定“员”级或“助师”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区人事局审批,初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市人事局审批。 初定“员”级和“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送材料齐全,经区人才中心具体审核,分别于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和次年1月25日由区人事局发文公布任职资格并核发初级任职资格证书。
附件:《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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