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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入或受聘于上述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
| 3.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
| 4.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
| 5.待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
| 6.有特殊工作技能的人员。 |
|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
| 8.政府人事部门及区人才中心认为可以接受人事委托管理的其他人员。 |
| 本主页由下城区人事局、下城区人才中心整理资料并制作 E-mail:master@xcrcw.com |